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津人社局发〔2014〕61号
各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有关单位:
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,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,经市政府批准,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
将自然分娩、人工干预分娩、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(指子宫肌瘤切除术、卵巢囊肿切除术、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)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,分别由3000元、3100元、3600元和3800元,统一提高到3800元。
二、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
(一)生育医疗费
1.将自然分娩、人工干预分娩、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(指子宫肌瘤切除术、卵巢囊肿切除术、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)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,分别由1500元、1600元、1800元和1900元,统一提高到2280元。
2.对于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,报销比例由50%提高到60%。
(二)产前检查费
1.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,由200元提高到240元。
2.将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,由300元提高到360元。
3.将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,由400元提高到480元。
4.将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,由550元提高到660元。
(三)计划生育手术费
1.将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院的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500元、700元和800元分别调整为600元、780元和960元。
2.将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300元提高到360元。
3.将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150元提高到180元。
4.将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,由130元提高到150元。
5.将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100元提高到120元。
6.将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170元提高到200元。
7.将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500元提高到600元。
8.将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,由300元提高到360元。
9.对于复通手术医疗费,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、断裂、变形、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,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,报销比例由50%提高到60%。
(四)转诊转院分娩
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,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,报销比例由50%提高到60%。
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市人力社保局、市财政局
2014年12月11日